
极目新闻记者 姚赟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家暴行为不仅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而且损害社会公序良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惩治家暴犯罪、推动构建全方位妇女权益司法保护体系、完善多元化的救助帮扶机制,全力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治蓝天。
全国两会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侯亚辉接受极目新闻专访,介绍了检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托案件办理,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全力保护家暴受害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图片来源:高检网)
依法惩治家暴犯罪,筑牢反家暴“防护网”
极目新闻:家暴案件发生在群众身边,不仅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也关乎民生、连接民心。请问2025年,检察机关是如何坚持做实高质效办好家暴案件,能否简要介绍下履职特点?
侯亚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依法惩治涉家暴犯罪,准确适用法律,坚决扛牢维护妇女儿童家庭权益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
一是依法有力惩治涉家暴犯罪。检察机关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有力惩治涉家暴犯罪,依法准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对犯罪情节恶劣的被告人依法起诉,并建议从重处罚。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家暴犯罪嫌疑人2800余人,起诉3400余人。近五年来,有500余名家暴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检察机关还通过编发典型案例,加强惩戒警示和宣传引导,助力引导社会公众弘扬家庭美德,构建和谐社会。
二是司法保护更加全面立体。近年来,刑法、刑事诉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构建起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体系。过去,公众对传统的家庭暴力的理解多集中于身体暴力层面,但司法实践表明,家庭暴力不仅包括伤害身体,还包括精神虐待、情感操控、辱骂贬损、遗弃、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在内的精神暴力形式。司法实践中,已将精神虐待、精神摧残等隐性暴力纳入打击范围,将行为人通过长期辱骂、贬损、情感操纵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最终导致被害人自杀等行为认定为虐待罪,对家暴犯罪的认定已覆盖到更为隐蔽、却伤害同样深重的无形暴力,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打击涉家暴犯罪的坚定决心。
三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坚持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因为此类案件发生在家庭内部而简单从宽,充分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涉嫌“多次实施暴力”“孕期施暴”“造成永久性伤残”“对未成年人施暴”等从重处罚情节的,始终保持从严态势。对于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在恐惧、无助等状态下对施暴者实施伤害等行为的,充分考虑到作案动机、犯罪情节等,依法从宽处理。
依法有效惩治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
极目新闻:被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法律还赋予了被害人哪些自我保护方式?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检察职能,推动相关措施有力执行?
侯亚辉: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涉家暴犯罪外,遭受家暴的受害者还可以拨打110报警求助,申请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当家暴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消除家暴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特殊情况下,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有效期内,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甚至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人身安全保护令”使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处向事前预防和及时制止转变,对家暴被害人从被动救济转向主动保护,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严格执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是检察机关依法对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环节符合法律规定,对不作为或违法执行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发数量、质量、执行实效等不断提升。
二是依法起诉拒不执行保护令的犯罪行为。对于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方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依法可以拒不执行裁定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以刑事检察履职,坚决捍卫人身安全保护令刚性,通过准确适用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严惩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让保护令从“一纸裁定”变成“一道带电的高压线”。
三是建立健全联动协作机制。反家暴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基层组织、妇联等,积极作为、同向发力,共同促进反家暴制度机制完善和落实。如浙江省天台县检察院联合7家单位出台了《关于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联合工作机制的意见》,自2023年9月该意见出台以来,天台县在各部门的协同努力下反家暴治理取得良好效果。
积极帮扶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害人
极目新闻:家暴案件往往牵涉受害人的保护和生计问题。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如何结合办案开展多元救助?
侯亚辉: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依法办理涉家暴案件过程中,注重对受害人的心理疏导和司法救助,积极联合妇联、工会、社区等力量,构建多元化协作保护网络,促进受害人的全面康复与社会关系的重建。
一是全面落实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3月,最高检专门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从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权益犯罪、深入开展对涉案妇女的司法救助、强化妇女权益保障的综合治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全面加强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二是充分发挥司法救助职能。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涉家暴犯罪的同时,积极帮扶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运用一体化救助机制,及时移送线索、快速审查、发放司法救助金,帮助被救助人切实解决生活困难。最高检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置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专用接待窗口,在12309中国检察网开设“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专区”,对接收的线索优先受理、优先移送、快速办理,以司法救助传递民生温度,厚植为民情怀。
三是加强内外部门协调联动。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家暴犯罪的同时,注重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的衔接配合,持续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民政等部门配合协作,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议等机制,推动案件受理、救助帮扶、法律援助等“无缝衔接”,从法律援助、就业帮扶、心理疏导、家庭关爱等方面为被害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救助,织密反家暴“防护网”。
关注特定群体,主动作为回应社会关切
极目新闻:针对残疾人、老年人及农村留守妇女等特定群体遭受家暴的问题,检察机关有哪些针对性保护措施?
侯亚辉: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将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与实施《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工作统筹谋划,一体推进,依法全面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及农村留守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撑起“法治保护伞”。刑事自诉与检察机关公诉相对应,是法律赋予被害人在特定情况下直接寻求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从司法实践看,残疾人、老年人及农村留守妇女等特殊群体,往往面临着法律知识欠缺、举证能力有限等困难,检察机关作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通过依法行使调查核实、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等检察权,依法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如,在最高检去年发布的典型案例“常某某遗弃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依法介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将一起自诉困难重重的案件,以专业优势确保证据收集完善,依法提起公诉,从而将施暴者依法追究到底。国家公权力在关键阶段及时补位。
二是加强多元救助帮扶,做好后半篇文章。检察机关坚持做好残疾人、老年人及农村留守妇女等特殊群体保护工作,认真听取受害人的意见和相关诉求,主动对接残联、妇联、民政等部门,为被害人积极争取和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措施,建立多元化的救助帮扶机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辅导等。同时,充分发挥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作用,深入挖掘家暴犯罪案件背后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
三是强化宣传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最高检连续两年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宣传,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检察机关惩治家暴犯罪情况,各级检察机关也通过办案释法说理、发布典型案例、组织主题检察开放日、开展法治教育等形式,推动形成“家暴不是家事,而是违法犯罪”的社会共识,既警示施暴者要维护文明、和谐家庭关系,引导社会公众弘扬家庭美德,也增强特殊群体的反家暴意识。
强化检察协同履职,全面保障被家暴者合法权益
极目新闻:在依法惩治家暴犯罪工作中,刑事检察如何协同履职,共同构建被害人权益保障治理格局的?
侯亚辉:反家暴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检察机关持续推动构建反家暴“共识同心圆”。
一是依托刑事案件办理,实现线索内部共享,深化综合履职。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同步推动开展民事支持起诉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或申请撤销监护权,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开展司法救助等,全方位保障家庭、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的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协同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构建全方位妇女权益司法保护体系。积极运用数字检察手段,加强类案分析,推动源头防治,实现从“治已病”到“防未病”的转变。通过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推动被害者权益保护。
二是加强外部协同,织密反家暴“防护网”。结合检察办案,开展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等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加强与公安、法院、妇联、民政、教育等部门协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议等机制,推动案件受理、救助帮扶、法律援助无缝衔接等。
三是营造共治环境,推动标本兼治。办案中注重对受害妇女的心理疏导和司法救助,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行业、领域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积极联合妇联、工会、社区等力量,构建多元化协作保护网络,汇聚推动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能。
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10大配资平台,不断推动提升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水平,协同构建反家暴多元共治格局,持续努力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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